11月22日,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公布《关于加快推动房屋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综合多方反馈意见,决定对该办法不做修改。
此前10月17日,苏州市高新区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房屋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房屋建筑领域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应根据项目区位和性质进行差别化控制:
1.新建屋顶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应同步设计和建设光伏发电设施。鼓励新建屋顶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同步设计和建设光伏发电设施。
2.大力挖掘工业片区建筑屋顶资源,推动年综合能耗 3000吨标煤(当量值)以上或年用电量 1000 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国资为主投资建设的既有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具备安装条件的,应 100%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
3.积极推进公共建筑光伏开发利用,鼓励大型商超、仓储物流、商务楼宇、宾馆酒店、办公楼宇、学校医院、文体设施、城市展览馆、泵站水闸、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机构建筑、公共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
4.政府(含国有企业)投融资新建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优先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结合绿色低碳园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建设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新建产业园区、公共建筑,在满足技术、经济性能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光伏瓦、光伏幕墙等构件替代传统建筑装饰材料。
5.高新区三大功能片区核心区内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完整街块内,以及山体、水体、重要城市公园和主要视线廊道周边,对城市景观风貌和空间品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鼓励建筑屋顶和立面以 BIPV 光伏建筑一体化形式为主,结合屋顶绿化、设备遮蔽统筹考虑建筑整体效果,避免大面积采用外挂或架空敷设普通光伏板。
6.位于京杭大运河沿岸、太湖石湖水域周边、风景名胜区、生态红线控制区以及其他重要环境敏感区内,应谨慎布置光伏设施,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7.既有建筑增设光伏发电设施设备时,应满足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关于公布《关于加快推动房屋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关于加快推动房屋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于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通过苏州高新区网站(http://www.snd.gov.cn/)民意征集栏进行了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和本办法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收到个人和企业邮件反馈意见各1份。
(一)个人主要反馈意见为:
(1)本办法涉及审批部门偏多,有住建、发改、环保等部门,建议根据放管服方针,不宜再对房屋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增加行政审批,如必须,建议将发改、环保等部门关于分布式光伏的职能都一站式合并到住建部门;
(2)建议不要强制要求聘请“监理单位”;(3)建议在大运河风光带以及太湖沿线区域可应用BIPV;
(4)支持辖区内新能源企业优先参与区内分布式光伏项目。
(二)企业主要反馈意见为:建议关于相应资质具体要求参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安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要求执行。
二、对本办法修改情况
(一)对于个人反馈意见:
(1)根据苏州市苏府办《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工作意见(试行)》(苏府办[2022])68号)文件要求,将光伏建设相关要求纳入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条要求,应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试行备案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90条,其他光伏发电需要进行环保登记备案。目前,高新区立项备案和环保登记备案均可直接网上办理,无需企业跑路,且住建、经发、环境部门均在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设有一站式服务窗口。
(2)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七条要求,承担光伏发电项目需要监理单位并具有国家规定相关资质。
(3)本办法要求在大运河沿岸、太湖石湖水域周边区域,应谨慎布置光伏设施,并未禁止设置光伏。
(4)该建议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
(二)对于企业反馈意见:国家能源局的这个文件属于国家相关规定,正式发布后可以参照该文件要求执行。
综上,对本办法不做修改。
附:关于加快推动房屋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转载来源:365光伏